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智涵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0,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