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6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李奕庭
被告
重生健身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原因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確認本票原因債權不存在」,理由亦載明係提出確認本票原因債權不存在訴訟,是本件並非民事訴訟法第13條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故原告前揭主張,並不可採,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