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8號
- 原告
-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振平
- 被告
- 東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輝
- 訴訟代理人
- 曾煥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倉儲物流合約書第20條約定:「本合約若有爭執或糾紛,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倉儲物流合約書在卷足憑,本件原告既係因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18,043元及遲延利息,是依前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