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築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王華中、山田宅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張月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81號 原 告 築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華中 被 告 山田宅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攬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裝修 工程中之地坪鋪設等工程,因被告拒絕修補瑕疵,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惟查,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8 ,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查,本件施工地點在臺北市○○區○○路 000號7樓,亦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