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8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榕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維德
- 訴訟代理人
- 翁自清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裁判費,其起訴程序自有未合,
原第一審法院雖逕為判決,仍應定期命其補正。查上列上訴人與
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德欽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繳
納部分之裁判費。然因上訴人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案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146,800元(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25
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
,500元,依序不足1,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鑑定價714,000元)除以1/48乘以原告持份2/480=142,800元 (鑑定價2萬元)除以1/12乘以原告持份2/120=4,000元 142,800元+4,000元=14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