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李偉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20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盈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被 告 李偉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