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吳昆山、睿億工程有限公司、劉繼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608號 原 告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被 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伍拾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條第2項所分別明 定。查被告睿億工程有限公司為1人公司,股東為董事劉繼 華1人,本件原告起訴狀繕本於民國111年7月7日送達被告後,被告於同年8月23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劉繼華 擔任清算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件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1頁、第57至59頁、第85至90頁),故本件被告解散後應以清算人劉繼華代表被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 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另被告自110年10月1日至111 年1月10日止向原告租用土桶,積欠租金、運費及維修費共 計新臺幣(下同)84,000元未付。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6,250元、23,100元、52,700元,及給付租金、運費及維修費84,00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吊運簽會單、請款單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運費及維修費8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既簽發系爭支票,即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6,250元、23,100元、52,700元,共計102,05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亦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02,05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4,000元及自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付 款 人 1 QD0000000 26,250元 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3日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2 ZA0000000 23,100元 111年1月31日 111年2月7日 新光銀行北投復興崗分行 3 PB0000000 52,700元 111年2月28日 111年3月1日 第一銀行泰山分行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