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799號
- 原告
-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啓航律師
- 複代理人
- 古意慈律師
- 被告
- 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軒伶
- 訴訟代理人
- 曾德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倉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1379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倉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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