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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881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連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翊
訴訟代理人
章博翔
被告
陳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與行車執照1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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