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885號
- 原告
- 原象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恩
- 原告
- 豐華傢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秉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朝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全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史洱梵律師
- 被告
- 林薏蕙
- 訴訟代理人
- 郭心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兩造所訂立之設計合約書第13條及工程合約書第15條:「……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 ,即兩造已以文書合意因該契約涉訟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