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景立科技有限公司、蔡政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991號 上 訴 人 景立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政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峰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