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谷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陳淑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997號 上 訴 人 谷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趣買電商科技股份有 即 原 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麗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