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貝蒂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簡木誠、黃麒全、鄭崇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貝蒂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木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麒全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鄭崇敬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 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