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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23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莉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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