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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311號

給付委任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被告
騰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此乃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又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9日起訴主張被告自稱要制作購物商城網站,兩造遂於111年1月7日間簽立網站建設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合約現金總價新臺幣(下同)8萬元已含5%營業稅、另108,000元以分期付款分36期支付,於簽約已收訂金4萬元。嗣原告依約履行,並於同年2月10日請被告提供金流資料(第三方支付系統需串接銀行方程式碼),然被告一再推託。原告遂於同年月18日依系爭合約第5條第2項規定通知被告解除合約。因被告不願解除合約,並要求原告於同年月20日晚間前往三重區中華路上的超商進行驗收糸爭網站,原告並於隔天依被告要求修正完成,並提拱網站後台帳號密碼給被告。詎被告收到帳號密碼後卻表示原告於幾天前已解約,並拒絕支付剩餘費用,迄今尚積欠168,362元(合約餘款148,000元+主機費用20,362元)未清償,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68,362元等語。惟原告前已於111年4月19日就同一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6號支付命令,被告並具狀聲明異議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案卷核閱屬實。則前案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前訴尚未審理終結,仍在訴訟繫屬中,原告再於111年8月9日就同一事實再向本院提起給付委任費用之訴,有本院收文日期章在卷可按,核其係就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且該情形無從補正,依上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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