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姜玥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