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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
    徐楊秀鳳、温雅貴

  • 原告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秀鳳 訴訟代理人 徐榕婕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雅貴 訴訟代理人 張亞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書第28條第1項後段約定:「若 因本契約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契約書在卷足憑,本件原告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因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272,998元及遲 延利息,是依前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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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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