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202號
- 原告
- 蔡銘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伸力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