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天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401號原 告 天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乾峰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被告洪乾峰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於起訴狀上陳報被告洪乾峰,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亦無被告設籍住所或實際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查報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