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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5473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林均樺
被告
天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翌如
被告
李凱倫(即Roger Le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天漢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天漢公司)授權其培訓教練即被告李凱倫,在臺中舉辦招商說明會,稱可在2年內招收10萬名會員,全球可分紅4%,鼓吹原告加入天漢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組織,領取獎金。原告因此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65,000元予天漢公司。惟原告除於109年9月22日收到入會套組價額約50,500元外,即未再收到天漢公司活動訊息或營運狀況,亦未收到契約正本,顯見天漢公司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原告於111年1月間向李凱倫表示欲解約退還款項,未獲處理,於同年8月底再以存證信函向天漢公司表示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投資款。原告直至111年9月15日方以原告會員帳號登入天漢公司傳銷系統,可認原告與天漢公司間之契約於當日方成立,原告自得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請求返還款項。詎天漢公司拒不退款,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於109年7月30日邀約原告在臺中ATC咖啡廳參加招商說明會,分享天漢公司之產品、會員與獨立傳銷商發展計畫,原告於說明會後即簽立獨立傳銷商入會申請書,並於109年8月14日匯款給天漢公司完成入會手續,天漢公司於109年10月間將總價191,130元之產品配送予原告,並於109年11月6日、同年月20日先後將獎金6,720元、3,360元匯入原告於遠東銀行之帳戶中。但原告竟於111年8月4日來電稱李凱倫係以保證獲利方式讓其加入,因此要取回投資款云云,惟天漢公司係以推廣商品與會員經營為主,並未宣傳保證獲利,且原告並未於簽約後半年內終止契約,其主張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

㈠按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傳銷商於前條第1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第18條、第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存證信函、原告登入天漢公司傳銷系統截圖、匯款單、天漢公司之會員證等件影本為證(卷第17-27頁),惟就原告主張李凱倫曾保證獲利4%,天漢公司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未據原告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即不能證明被告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情事。且原告於109年8月14日匯款完成入會手續,於109年9月22日向天漢公司訂購總價191,130元之商品,經天漢公司於同年10月7日、27日出貨予原告等情,有被告提出之原告入會申請書、訂單明細、新竹物流託運總表、客戶簽收單等件影本為證(卷第47-69頁),堪認原告於109年8月間即加入天漢公司為獨立傳銷商,天漢公司係以多層次組織銷售商品之行銷模式。原告主張其與天漢公司間之契約係111年9月15日因以原告會員帳號登入天漢公司傳銷系統方成立云云,自屬有誤。又原告向被告天漢公司訂購之商品,已於109年10月間寄達原告,是原告雖於111年8月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然已逾6個月期間,依原告與天漢公司間之獨立傳銷商協議條款第16條約定,不得要求退貨,即不能請求退款。是原告主張請求退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4,500元本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合計1,22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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