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曾明雲、黃展奇、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572號 原 告 曾明雲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被 告 黃展奇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複代理人 蔡慧貞律師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