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699號
- 原告
- 文化金都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葉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將鑫業有限公司間履行防水止漏保固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達可將本件請求被告履行保固責任之具體內容指明至特定事項之程度,暨補正原告文化金都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表明訴之聲明,須記載原告對於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內容及範圍。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大將鑫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防水止漏保固責任事件,雖於起訴狀記載聲明為「被告應履行防水止漏工程保固之責任」,惟所謂訴之聲明之表明,應有具體內容,如為履行契約,應列載原告欲請求被告履行之具體事項,不得僅以泛泛表示被告應盡契約義務,本件原告起訴狀中固記載聲明為請求履行防水止漏保固責任,然原告於事實理由僅泛稱被告未將漏水處理好,屢次催請被告履行保固責任未果云云,尚無從得悉原告請求被告履行保固責任究竟為何內容、範圍及程度,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需達可將本件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之具體內容指明至特定事項之範圍、程度(即可得執行),並敘明應履行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又原告雖以「文化金都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文化金都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