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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83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5834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政寬
被告
魁星國際映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蓉
被告
王文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1,9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81,9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魁星國際映畫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邀同被告王文蓉為連帶保證人,於108年11月15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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