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52號
- 原告
- 王佩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山國際建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6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240元,扣除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5,7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52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山國際建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6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240元,扣除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5,7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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