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178號
- 原告
- 任我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佩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舜瑜
- 被告
- 杜拜時尚戀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宗民
- 訴訟代理人
- 白金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161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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