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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何鴻汶、陳逸穎

  • 當事人
    銓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6432號 原 告 銓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鴻汶 訴訟代理人 邱詩婷 被 告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肆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l08年9月17日與原告簽訂AWS服務合 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執行期間自108年7月14日至109 年7月13日,被告每月應支付原告AWS使用服務費。詎被告未依約繳費,尚積欠l08年8月至同年l0月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39,671元未清償;另依系爭契約第17條「…若至繳納 期限經催繳後尚未繳納者,除原應繳金額需繳納外,自繳納期限次日起按日罰款應繳金額1%予甲方(即原告),並於次 月計收。罰款金額以當期應繳金額為上限」之約定,被告應給付逾期罰款139,671元,以上合計279,342元。惟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9,342元。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AWS服務合約、報價單 及請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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