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碩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貞希、陳璁諹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3號 原 告 碩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希 訴訟代理人 莊紹軒 被 告 陳璁諹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3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12分在本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RBR-5357號車牌兩面及行車執照壹張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服務契約書,但被告違約,如主文所示之牌照,並經註銷,原告以起訴狀繕本為終止雙方服務契約之意思表示等,已經原告提出交通部臺北市區管理所函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