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5號
- 原告
- 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治國
- 送達代收人
- 李裕珍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9,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同時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對被告已為異議事由進狀提出意見,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