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治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5號原 告 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國 送達代收人 李裕珍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9,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 同時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對被告已為異議事由進狀提出意見,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