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33號
- 原告
- 伯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書狀訴之聲明僅記載:「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件之聲明,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並未表明「附件」究係何文件,若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890號」支付命令,應具狀表明。又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倘原告已對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何以再提本件確認之訴,應一併具狀表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