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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3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伯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書狀訴之聲明僅記載:「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件之聲明,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並未表明「附件」究係何文件,若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890號」支付命令,應具狀表明。又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倘原告已對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何以再提本件確認之訴,應一併具狀表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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