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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 原告
    伯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33號原 告 伯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 確一定、具體合法,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書狀訴之聲明僅記載:「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件之聲明,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並未表明「附件」究係何文件,若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890號」 支付命令,應具狀表明。又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倘原告已對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何以再提本件確認之訴,應一併具狀表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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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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