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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原告
林滄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世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怡萱律師
被告
久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
被告
梁吉旺
訴訟代理人
許丕駿律師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李威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億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二人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43、91頁),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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