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奕伸即五樂餐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96號 原 告 陳奕伸即五樂餐坊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陳文傑律師 被 告 富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非屬專屬管轄事件,而被告之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蘆洲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