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983號
- 原告
- 國開軟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展
- 被告
- 鄭協國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施宥宏律師
林隆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