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葉藍鸚
- 當事人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094號 原 告 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慰芬 訴訟代理人 許紫婷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達防水塗料有限公司、陳勝雄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達防水塗料有限公司、陳勝雄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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