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欣怡、祐緯小吃店即賴浩宇、賴浩宇、潘久靈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7196號 原 告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偉 被 告 祐緯小吃店即賴浩宇 被 告 賴浩宇 被 告 潘久靈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719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上午11時26分在本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52,276 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2,276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祐緯小吃店即賴浩宇( 原名賴政儐) 邀同被告潘久靈( 原名潘虹)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與原告簽訂加盟合約,但被告違約,尚欠原告貨款新台幣133,376 元及拆除廣告費用新台幣18,90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加盟契約書及相關出貨紀錄,並有拆除發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