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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19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7196號
- 原告
-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欣怡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偉
- 被告
- 祐緯小吃店即賴浩宇
- 被告
- 賴浩宇
- 被告
- 潘久靈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719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上午11時26分在本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52,276 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2,276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被告祐緯小吃店即賴浩宇( 原名賴政儐) 邀同被告潘久靈( 原名潘虹)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與原告簽訂加盟合約,但被告違約,尚欠原告貨款新台幣133,376 元及拆除廣告費用新台幣18,90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加盟契約書及相關出貨紀錄,並有拆除發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