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 原告
- 林滄海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王世華律師
莊怡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宇建設有限公司、梁吉旺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3,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