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滄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原 告 林滄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王世華律師 莊怡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宇建設有限公司、梁吉旺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3,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