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蔡玉雪

  • 當事人
    林滄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原 告 林滄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王世華律師 莊怡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宇建設有限公司、梁吉旺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3,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