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滄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原 告 林滄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王世華律師 莊怡萱律師 被 告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梁吉旺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李威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