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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4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蔡玉雪

原 告
林滄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王世華律師
莊怡萱律師
被 告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梁吉旺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李威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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