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華冠富
- 原告優創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629號 原 告 優創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謙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冠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添全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陳添全返還牌 照等,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惟查,被告陳添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11年11月27日死亡,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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