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尚蒲熱能有限公司、楊傑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716號 原 告 尚蒲熱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傑丞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誠商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翊誠商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