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亦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亦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黃意晴 被 告 黃品云(原名:黃若涵)即彩園國際時尚美學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48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32,4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