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784號
- 原 告
- 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亦嘉
- 訴訟代理人
- 林芝羽律師
- 黃意晴
- 被 告
- 黃品云(原名:黃若涵)即彩園國際時尚美學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48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32,4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合計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