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葉藍鸚
- 當事人王興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興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磐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856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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