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寶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順
被告
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桂

賴孔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