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黃義順、李宜桂、賴孔勝
- 原告寶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98號 原 告 寶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順 被 告 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桂 賴孔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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