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尤慧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035號 原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江芝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汘奕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