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盤子生活館張硯儒詹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224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賴大山 被 告 盤子生活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硯儒 被 告 詹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7,908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17,9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合    計      4,52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