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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224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賴大山
被告
盤子生活館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硯儒
被告
詹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7,908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17,9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合計4,52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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