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34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武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旭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馥康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劉志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馥康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劉志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參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