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348號
- 原告
- 武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旭
- 訴訟代理人
- 游嵥彥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馥康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劉志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馥康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劉志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參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