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武鶴有限公司、鄭武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348號 原 告 武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旭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馥康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劉志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馥康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劉志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參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