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25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許哲真 劉建甫 被 告 紅色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陽明(即王聖霖) 被 告 潘新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紅色廣告有限公司(下稱紅色廣告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1日以被告王陽明、潘新漢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簽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10日起112年4月10日止。依借據第3 條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依借據第2條約定,利息計付方式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為0.84%)加2.66%計息,嗣後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加減幅度機動計息;依借據第4條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現在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0.84%,依借據第4條,遲延利息為0.84%+2.66% =3.5%)。依借據第5條,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 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一)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債務視為部分或全部到期。依借據第6條約定,原告及被告願將另訂立之授信約定書視為 本借據之一部分,故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對原告 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視為到期時,被告同意寄存於原告之各種存款,原告有權逕行抵銷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被告僅還款至110年11月9日(本行電腦計息方式係算頭不算尾,故紀錄表上雖記載到110年11月10日,惟債務人實際僅繳 到110年11月9日),經原告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依約抵銷存款後,迄今被告尚欠本金291,175元,及自110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1,175元 ,及自11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紅色廣告公司、王陽明則以:其認諾291,175元欠款, 並於111年2月23日親自前往原告之協商單位之北一區營業處許哲真,達成還款協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並為被告紅色廣告公司、王陽明所不爭執,而被告潘新漢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被告紅色廣告公司、王陽明雖辯稱:業與原告達成還款協議云云,並提出申請書在卷可稽,惟稽諸該申請書係被告個人所為之申請,並無從證明原告已與其達成還款之協議,是被告紅色廣告公司、王陽明前揭所辯,並不足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