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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分期付款之設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文衍正
  • 法定代理人
    楊智恩

  • 原告
    何怡芳
  • 被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787號 原 告 何怡芳 被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恩 訴訟代理人 蔡瓊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分期付款之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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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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