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莊志勤、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邱瑞章、陳虹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865號 原 告 莊志勤 被 告 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章 被 告 陳虹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係私法人,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臺中市豐原區,營業所所在地則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起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審酌原告參觀被告銷售家具地點係於臺北市內湖區,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較適於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