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即、于尚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0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于尚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斯博特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