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尤慧青
- 原告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231號 原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江芝聆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雲飛即龍盈旺商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雲飛即龍盈旺商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7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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