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鍾克信
- 原告黃謙慧
-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236號 原 告 黃謙慧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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